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管辖豁免:
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诉讼程序豁免:
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以及实施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豁免:
指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其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国家的自愿放弃而排除。国家放弃豁免权通常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方式包括国家在条约、契约中签订有关条款,明示放弃豁免,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国家明示放弃豁免。默示放弃则通常指国家通过在另一国法院提起诉讼、应诉或提出反诉等行为,表明其放弃豁免权,但这种放弃不得视为放弃豁免的主张。
此外,国际社会已出现一种限制豁免(或职能豁免)的趋势,认为国家只能对其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享有豁免,而对其非主权行为或事务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