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笔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
人民法院派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以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
制作调查笔录
在调查过程中,法院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调查的过程和所获取的证据。
被调查人校阅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由被调查人进行校阅,以确保笔录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签名或盖章确认
被调查人在校阅调查笔录后,需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以确认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保密要求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确保这些证据不被泄露。
证据材料的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程序
辩护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调查过程中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申请必须在举证期届满前7日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和缴纳必要的费用。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调查取证时,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