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的程序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
监察取证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每一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手续与要求,以确保取证的规范性。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审查、使用等环节,应有详尽的记录,以便于后续的审查和复查。
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在取证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任何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都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申请需满足主体资格、形式要求等条件。若申请被拒,可复议、协商或委托律师,必要时向上级法院申诉。
调查取证的具体步骤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和要证明的事实。申请必须在举证期届满前7日内提出。
如果法院决定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需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据线索、协助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等。同时,当事人也需要承担因调查取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取证时必须遵循诸如“职权主体、证件主义、法定权限及具体的调查手段、步骤、人员数量等规定”。该规则侧重于强调,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取证人员必须主体合法,手续齐全。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国家机关调查取证
国家机关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应当出示证件,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员向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派出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校阅后,由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取证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这些程序规则旨在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