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警和立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做好报案记录。对于重大或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现场勘查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检验、鉴定和重新评定
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处罚和赔偿调解
根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执行和结案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处罚决定依法执行或由当事人主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后,案件结案。
以上是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