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特别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一种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的特定案件类型。这些案件包括: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如下: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判组织: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
案件类型:
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包括非讼事件、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行政法律案件等
审理目的:
特别程序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有限,主要是特殊类型的案件
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通常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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