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包括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被害人直接起诉的案件。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行政案件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总结来说,法院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简化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