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解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决议终止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提交注销登记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注销登记申请书;
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成立清算组织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清算公告,完成清算工作。
公告
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进行公告,通知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收回证件和印章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应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及副本、印章,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业务终止
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后,其仲裁业务活动终止。
建议:
仲裁委在决定解散时,应严格按照《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完整的注销登记材料,并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告的及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