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定额的程序如下:
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需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相关申报文书。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每月经营额、所得额及其他税务机关需要的信息。
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后,将核实确认的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录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生成应纳税销售额。
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上级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下达定额
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公布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这些程序确保了定额核定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保障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