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的程序规定及法律依据如下:
使用传唤证传唤
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并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
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口头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强制传唤
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传唤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等工作的需要,有权传唤犯罪嫌疑人。
实施要求包括:侦查机关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传唤通知书,并且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其他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检察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综上所述,传唤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获得批准、出具传唤证、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原因和处所、保证必要的生活条件等。传唤持续的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在传唤过程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