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发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申请阶段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依照法律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核准阶段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发行阶段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承销阶段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建议在准备公募发行时,详细遵循上述程序,并确保所有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便顺利通过核准并进行成功的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