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下是证人证言所需的主要程序:
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
当事人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待证事实与作证内容的关联性、证人出庭的必要性等信息。
如果证人是自然人,需要提交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单位,则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字的证明材料。
证人身份核实与法律责任告知
证人到庭后,法院会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后果,并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
法官会详细询问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目的和内容,确保证人对所知晓的案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
证人陈述与质证
证人需按照法官要求进入庭审,并在庭审中客观陈述所知晓的案件情况。证人的证词应避免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
原被告双方有权向证人提问,进行质证。律师应对对方申请出庭的证人资格和时间进行审查,并在庭上或庭后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证人退庭与确认
证人询问环节结束后,证人需要离开法庭在外等候。庭审结束时,证人需对开庭笔录中自己证言的部分签字确认,然后才能离开。
特殊情况下的出庭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证人、其证言对案件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的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的公证
在某些情况下,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这包括选择受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公证机关审查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进行公证并记录在案等步骤。
通过遵循以上程序,可以确保证人证言在法庭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