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疾病证明等。
受理与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民主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核实后,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通常为7天。
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完成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批准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资金发放
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定时核查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会定期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核查,确保低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清退并说明理由。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低保时,提前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要求,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在整个申请过程中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并按时获得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