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审判程序的公开性
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确保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法律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诉权等,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
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来的干预,并且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当担任法官,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程序的合理性
整个司法过程必须具备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于操作的程序,限制法官的恣意,使裁判体现公正性,判决具有可靠的预测性。
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化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化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相关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暗箱操作”。
程序的民主性
程序设置应当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便利于大多数人,保障公民权利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不得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程序的控权性
程序的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失控导致不公正,通过法定的时限、时序、原则和制度来约束权力行为。
程序的平等性
现代程序法坚持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程序的参与性
鼓励社会成员参与司法过程,确保他们的意见和诉求能够得到公正的听取和处理。
程序的技术性
程序公正包含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内容,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流程来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大概率。
综上所述,程序公正通过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程序的合理性、公开性和透明化、民主性、控权性、平等性、参与性以及技术性等多个方面来体现。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旨在实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