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而进行的再行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它并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民事再审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再审的主体
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并引起再审程序。
提起再审的主体和方式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他们可以依法定方式提起再审。
再审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适用的范围
民事再审程序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因发现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重新审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