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申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核实口岸规划计划
核实该口岸是否已纳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如果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计划,立即办理;
如果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待列入年度计划后办理;
如果未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需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除极度少数特例重新补列入计划外,其它件统一报国务院同意后,回复地方政府。
核实地方政府所报文件内容
文件内容应包括拟开放口岸的可研报告、口岸位置、开放内容、查验机构编制、配套建设资金来源、口岸所在地大军区意见等。
港口口岸需标明口岸开放范围,边境口岸需有两国协定等。
如内容不全,请地方政府补充材料。
具体审理和征求意见
行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外交部(仅限边境口岸)、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仅限港口口岸)、铁道部(仅限铁路口岸)、质检总局、民航局(仅限航空口岸)、总参作战部,以及海关总署人教司。
以上各单位意见一致同意后,拟文件(包括地理位置、水域范围、各查验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口岸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国务院批复地方政府的代拟稿等)并会签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总参谋部(限航空口岸)后,向国务院报告,拟同意开放或扩大开放此口岸。
国务院批复
国务院批复同意此口岸对外开放后,该口岸所在地政府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口岸建设。
一切准备就绪后,由省级口岸主管部门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对口岸进行初验。
验收
由省级口岸主管部门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对口岸进行初验,确保口岸建设符合要求。
建议在申报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审批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