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猪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批准:
申请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说明文件。
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批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批准,不符合的不得予以批准。
审核通过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
竣工验收
生猪定点屠宰厂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登记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建议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确保所有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以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