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开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庭前准备
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
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庭调查
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辩论
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是刑事诉讼的开庭程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