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开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案件受理与答辩
当事人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诉讼状,法院在确定受理后,会将起诉状副本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则需在15日内进行答辩。
证据交换与财产保全
法院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法院执行局会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则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环节。
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阶段,包括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阶段,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紧急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若认为情况紧急且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这些步骤确保了执行程序的公正、高效和透明,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