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登记
信访事项的初始阶段,包括记录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反映的主要事实、具体要求及其理由和依据、信访事项的来源和处理方式,以及受理或答复的期限等。
告知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判断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管辖,并将决定告知信访人。告知的内容包括是否受理、应向哪个机关提出、是否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等。
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认为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对于可以调解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调解;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
办理
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调查核实后,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决定并予以处理。处理时限一般为60日,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并需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复查与复核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上一级机关进行复查和复核。复查和复核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和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督办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按时完成并反馈结果。对于重要或复杂的信访事项,可要求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立卷归档
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所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档和后续跟踪。
这些程序旨在规范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