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诉不起诉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或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以下是简诉不起诉程序的详细步骤:
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内容:包括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有关告知事项等。
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宣布: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公开宣布。
送达: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解除扣押、冻结
解除:对于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解除扣押、冻结。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移送:对于需要进一步处理或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
复议、复核: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提出的不起诉意见进行复议、复核,确保决定的准确性。
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申诉复查: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对申诉进行复查,确保决定的公正性。
通过以上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