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拆迁申请:
拆迁人需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填报审批表:
拆迁人需要填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审查申请事项:
区、县国土房管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需要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如涉及拆迁中央机关、队所有房屋,国土房管局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备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需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
签订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组织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组织听证。
审批后程序:
经依法批准后,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之后需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行政裁决或强制拆迁:
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以上是拆迁审批的主要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