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的离婚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申请发放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将再次审核双方的真实意愿、证件和离婚协议书等,如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办理。
登记发证
经审核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向双方发放离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建议:
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务必确保所有相关证件和材料齐全,并认真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确保内容真实、合法。
在冷静期内,双方应充分考虑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在冷静期结束后因未达成一致而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