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依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物权变动之登记请求。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将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颁证: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依嘱托登记程序
嘱托: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接受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受国家公权机关的嘱托。
审核:对嘱托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登簿:将嘱托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依职权登记程序
启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审核: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核。
登簿: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此外,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流程还包括:
提出申请: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包括申报和其他登记方式。
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受理:登记机构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后登记。
公告:某些特定登记类型需要公告。
核准登记:登记事项经核准后,登簿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立卷归档:完成登记后,将相关文件立卷归档。
建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当事人应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以确保登记过程顺利进行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