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两个核心要素,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程序公正
定义:程序公正,也称为过程公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正。它关注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包括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等方面。
具体体现:
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
定义:实体公正,也称为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结果所体现的公正。它关注的是法律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
具体体现:
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
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赔偿或补偿。
关系与重要性
相互依存: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互依存,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目标。
相互补充:程序公正能够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而实体公正则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目的。
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以程序公正优先,因为程序公正直接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
结论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共同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和正义性。程序公正关注过程,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平等和中立;实体公正关注结果,要求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保障时,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