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
继续侦查
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进行刑事侦查。侦查时间一般需要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结束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作出判决。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讯问
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被逮捕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些程序确保了逮捕后的司法活动有序进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