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法制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符合法律要求,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行政效率原则:
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程序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事,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
公正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证对个人、团体和社会的平等对待,不许歧视,事务必须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地做出决策。
快捷高效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保证工作效率,合理安排时间,尽快解决问题,使群众得到更好的服务。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在行政程序中,对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公开信息,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并参与到行政程序当中。
责任追究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依法依规行事,必须承担因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损失等。
听证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决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听证权、辩论权和申诉权,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征收补偿原则:
人民政府在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法的基础,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民主法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