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是指在案件经过合议庭深入讨论和裁定之后,审判长将很快地在法庭现场口头公布判决结果的过程。以下是可以当庭宣判的情形: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被告人主动认罪且案件事实清楚:
对于被告人主动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基本事实和量刑情节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当庭宣判。
庭审辩论中有新的实质性内容:
当庭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不能仅为形式上的走过场。
判决必须在法庭进行:
宣判必须在庭审现场进行,不能在当事人住所或其他非法庭地点进行。
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
当庭宣判必须在庭审调查结束后当日进行,如果隔日宣判则属于定期宣判。
法律依据明确:
当庭宣判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主动认罪且案件事实清楚、庭审辩论中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判决必须在法庭进行、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这些情形下案件可能会被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