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下达监察通知
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拟制节能监察计划后,向法制监督科下达监察任务。
法制监督科根据中心下达的监察任务,拟定任务书,内容包括执行任务科室名称、被监察单位名称、具体监察内容、具体监察时间、完成节能监察时限、具体工作、纪律等要求。
任务书经中心领导批准并签字后,向监察科室下达。
承担监察任务的科室,接到监察任务书后,填写《节能监察通知书》,经法制监督科审核批准后,向被监察单位下发。
现场监察
承担监察任务的科室,按照监察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进入被监察单位。
向被监察单位负责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监察依据、内容、时间、要求等相关信息。
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共同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说明监察的依据、内容及需要配合的相关事项。
监察人员听取被监察单位主管能源负责人按监察通知要求所准备的情况介绍,并提供相关材料。
分组进行调查,调查前监察人员要向被调查人出具行政执法证件。
书面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时,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处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
监察人员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对复杂和重大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做出决定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诉权。
听证程序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
听证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于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证中,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质证。
听证后,制作《听证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听证或陈述申辩情况,案件进行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履行的,经催告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归档
行政处罚或案件处理完毕后,进行结案归档。
这些程序确保了节能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推动企业节能增效,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