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案件性质变化:
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性质不再适合简易程序时,例如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否认起诉指控的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下,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诉讼请求变更:
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复杂化,或者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的情况下,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送达问题:
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下,案件也可能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群体性事件风险:
案件虽然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选择转为普通程序以更全面地处理案件。
审理期限问题:
如果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结案,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异议: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案件也会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情形和程序,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全面的审理,并适应案件性质、审理期限、当事人诉求等因素的变化。在转换过程中,法院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