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有以下几部重要的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 (1991年):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行政复议法》
(1999年):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许可法》(2004年):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等。
《仲裁法》:
规定了仲裁程序,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此外,我国还有几部地方性的行政程序规定,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建议: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上述几部重要的行政程序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行政程序法体系,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