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县设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研与方案制定
市级政府进行调研,确定撤县设区的基本思路,并与县级政府进行交流获取反馈。
制定撤县设区的总体方案,包括区域划分、人口规模、经济状况等。
逐级上报
将撤县设区的总体方案上报省政府,并请省政府转报国务院。
民政部对改区后的地名、区域等因素提出建议。
实地考察
民政部和国务院对方案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撤县设区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
批准与宣布
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批准撤县设区的方案。
市政府宣布撤县设区。
具体条件与要求
人口与经济要求:
市域总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城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
改设市辖区的县(市),全县(市)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对应指标的平均水平。
从事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70%,第二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5%以上。
行政管理要求:
撤县设区应本着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的原则进行。
审批权限
撤县设区的最终审批权在国务院,需经过省、市政府同意,并报民政部和国务院批准。
时间周期
撤县设区的审批过程可能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具体批复时间因实际情况而异。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变更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定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确保撤县设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