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清算,将债务人全部财产按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最终使债务人主体注销的一种法定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条件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受理与清算:
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受理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破产企业,并进行财产清查、评估和处理。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资产处置:
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常见方式有拍卖、变卖等。
债务清偿: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定的清偿顺序,用处置资产所得资金清偿债务。清偿顺序包括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破产债权等。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破产清算程序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组成部分之一,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共同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