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决定拘留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拘留
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
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送看守所羁押: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讯问与审查
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审查批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解除拘留
提前解除: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若承认并改正错误,表现出积极履行义务的态度和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释放: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异地执行
通知配合: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