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遗嘱的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五种不同遗嘱形式的订立程序:
公证遗嘱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申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人住所办理。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出具遗嘱公证书。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建议:
在立遗嘱时,建议选择公证遗嘱形式,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如果选择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务必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立遗嘱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遗嘱内容不当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