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法定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行政效率原则:
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程序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它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公开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公正原则: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参与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如听证)。
效率原则:
主要体现于时效制度,但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
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简易便捷原则:
行政程序要简化、便捷,减少繁文缛节,提高效率。
提供救济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尊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法的基础,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同时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