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程序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侦查机关通过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活动,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
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物证和书证、宣读鉴定结论等。
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等。
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执行阶段
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程序问题
立案标准不统一,收案范围把握不准。
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
案由不科学,名称不规范。
适用程序混乱。
建议:
辩护人可以审查案件的侦查、起诉等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如权利告知、证据收集等,提出程序违法可能导致的证据排除。
办案人员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