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处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考察与公示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现实表现进行考察。
经考察认为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党支部应制作《关于拟恢复 *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并在单位和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事宜。本人需如实汇报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并在表决时回避。
党员大会讨论与决议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将决议等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
基层党委审议通过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
上级党委审议
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作出《关于恢复 *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
该决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恢复党员权利
基层党委或下一级党委(党组)认为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在恢复党员权利后,若发现该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或未交代的其他违纪行为,应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撤销原决定,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程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延长留党察看期限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处分影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具体执行需根据党外职务的类别分类把握。
这些程序确保了留党察看处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保障了党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