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普通程序的原因主要在于其 完整性、相对独立性、广泛适用性以及程序的严谨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完整性:
普通程序包括了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并且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普通程序还包含了一些必要的诉讼制度,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这些制度对于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相对独立性:
普通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不依赖于其他诉讼程序,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在审理一般或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时,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结。
广泛适用性:
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各类诉讼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法院在审理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之外的其他案件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由于普通程序完整、系统,它还可以广泛适用于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程序的严谨性:
普通程序在审理案件时更为严谨,适用于较为复杂或有特殊性的案件。程序一旦确立,不能转为简易程序,确保了审理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时间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但需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保障。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在诉讼中具有完整性、独立性、广泛适用性和严谨性,适用于各种复杂和特殊情况的案件,能够确保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因此建议在选择诉讼程序时优先考虑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