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建的拆除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发现违建
执法机关发现违建或接到举报后进行初步调查。
现场勘验与调查取证
执法局进行现场勘验,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
立案与通知
立案并进行内部审批,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及违法建设拆除通知。
作出决定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若当事人逾期不拆,则诉诸法院,下达限时自拆通知。
催告与公告
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同时进行公告。
实施强制拆除
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若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强制执行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
违建当事人应尽早自行拆除,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若当事人对违建认定或拆除程序有异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