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的程序主要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它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而不是《刑法》中。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立案程序 :这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涉及对犯罪行为的报案、立案决定以及相关的调查工作。侦查程序:
在立案后,侦查机关(如公安、检察院等)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程序:
侦查结束后,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判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审理,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阶段。
一审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简便。
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可以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审理。
二审程序: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因有一定情形而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对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执行程序:
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付诸执行,包括刑罚的执行、判决的执行等。
在审判程序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开庭程序,例如: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并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这些程序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