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用于在进一步调查犯罪嫌疑人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下是刑事拘留的主要程序:
决定拘留
公安机关在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指印。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
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获得其配合。
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通常为14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
讯问与释放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这些程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