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程序根据遗嘱的种类有所不同,具体程序如下: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
遗嘱人注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遗嘱人亲笔签名。
如需涂改、增删,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并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代书遗嘱
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公证遗嘱
遗嘱人向公证处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处受理后,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
公证员审查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及财产处分权。
遗嘱公证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遵守回避程序。
公证员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制作公证书,并发放给立遗嘱人。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制过程中应清晰表明遗嘱人及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和录制时间。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建议在立遗嘱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尽可能遵循公证遗嘱的程序,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有必要,可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完成遗嘱的起草和审查工作,避免产生歧义或潜在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