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举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登记立案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调查取证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处理
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告知与送达
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举报后,必须在7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最多在两个月内结案。
在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处罚、撤案、移送等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
归档与跟踪答复
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信件进行拆封、登记,并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建议:
举报人应当尽量提供详细的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举报内容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受理范围,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