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对选民名单准确性的审查。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涉及对个人生存状态的确认。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涉及对个人行为能力的确认。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涉及对财产所有权状态的确认。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涉及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涉及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确认。
此外,从诉讼理论上说,特别程序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一审终审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审判方式特殊: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管辖特殊:通常由对象(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适用再审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再审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这些特别程序旨在高效、便捷地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而不涉及复杂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