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登记
用人单位或个人需向辖区社保处申请工伤认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提交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书、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证人证言等。
审核受理
社保处在接收申请后5日内,将材料报工伤行政主管部门。工伤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完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调查核实
工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劳动关系争议,需等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
出具决定书
工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单位,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劳动能力鉴定(可选):
工伤认定书下来以后,待伤情稳定以后,申请鉴定,鉴定部门为公司所在地或工地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材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等。
建议:
用人单位应尽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时限。
职工或其近亲属在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以便顺利通过审核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