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庭审程序是指在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审理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帮助法院正确认定证据,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质证程序通常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原告出示证据:
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证据:
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出示证据:
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以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质证意见一般为对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无异议,认为证据来源不清、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合法性),或者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和辩驳。
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