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上报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可能采取非开庭方式审理,但需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以及听取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如果存在事实争议或其他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开庭审理。
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后,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通知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死刑。
这一流程旨在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防止错判和误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