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竞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名阶段
候选人可由院士、研究所所长、学部主任、学部委员、学部委员会、学部全体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提名。
提名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科研成果、学术贡献等,需经过学部初审。
候选人也可由相关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提名,需经过民主推荐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
评审阶段
学部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学部委员组成,对提名材料进行评审和初步筛选。
初选通过的候选人需提交详细科研成果和学术贡献材料,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单需公示一周,接受异议和核实评估。
选举阶段
学部召开全体会议,由学部委员投票选举院士。
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通常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学部应选名额依次当选,满额为止。
选举结果确认
选举结果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检查确认,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
其他相关程序
院士和外籍院士的选举需由一名院士或外籍院士在推荐表格上以书面形式提名并签字。
理事会任命院士咨询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价。
理事会在审查推荐和评价意见后,推荐出最终候选人名单,由全体院士投票选举。
建议:
候选人应提前准备详细的提名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提名和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评选的公正性。
候选人应积极参与选举,充分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