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原则是指 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其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法律原则主要涉及实体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实现的程序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原则:
确保法律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回避原则:
在程序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以确保程序公正。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不当干预。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诉讼中,主张某一事实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在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被排除在外,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公正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保护当事人权利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自愿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不得强迫当事人做出某种选择。
保密原则:
在处理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事务时,应当保守秘密。
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应当高效、及时地完成,避免拖延。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这些原则在各自的领域和具体的法律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