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存程序图文说明如下:
提存申请
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申请应载明提存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或地址等信息。
债务人还需提交有关债务证据及债权人迟延或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据。
提存物提交
提存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后,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
提存机关应接受并妥善保管提存物。
提存证书授予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知债权人受领
提存机关应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若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应拒绝其领取。
提存物处理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通过以上步骤,法院提存程序得以完成,既保障了债务人的权益,又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